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88元/人月
近日,大庆市又传惠民好消息,记者从市民政局低保局获悉,为贯彻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大庆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委、市政府始终记挂着。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钱不减。按照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8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104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780元/人年。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45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0164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54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280元/人年。
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后公布执行。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补发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为了切实将市委、市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巩固好“应保尽保、应得尽得”的救助成果,发挥好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各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标提工作得到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共同努力,提标工作已顺利完成。截至目前,全市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及资金补发工作,共补发资金1461.75万元,惠及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676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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