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两创示范”服务券今起发放

2017-11-24 13:01:23|来源:东北网|编辑:吕岩|责编:董健雄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根据《哈尔滨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对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培训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等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哈尔滨市首批仅40家获批“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服务企业。11月23日,龙采科技集团取得哈尔滨市首批“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资格,对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一)关于“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服务项目内容符合小微企业需求,能够按照时间段或次数提供服务的方式核算价格的,均属于补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初创期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5.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二)“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使用额度及要求

  1.“两创示范”服务券以纸质券或电子券(卡)的形式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票面金额为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和100元。

  2.单个企业在一年内一次性申请领取,领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使用额度最高5000元。每个服务项目或多个服务项目可使用(抵扣)的“两创示范”服务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总额的60%。

  3.每户小微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两创示范”服务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两创示范”服务券发完为止。

  4.“两创示范”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三)“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对象及补贴服务内容

  1.“两创示范”服务券是指政府资金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从国家“两创示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承担“两创示范”服务券的印制、发放、登记、结算等具体工作。

  2.补贴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的小微企业。对于下列小微企业给予优先发放服务券:

  (1)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2)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空间)的小微企业;

  (3)列入省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对象并按月报送数据的小微企业;

  (4)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小微企业;

  (5)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

  (6)拟进入规模以上、资质以上、限额以上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两创示范”服务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申领流程: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公开媒体下发申报“两创示范”服务券通知,明确当年“两创示范”服务券的申报条件等。

  2.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两创示范”服务券申请表(见附件1),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的小微企业进行筛选,并按照企业申报时间顺序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登记,并将登记名单报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

  3.经过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登记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在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中,自主选择相关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

  4.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洽谈成功后,小微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的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迪康财富大厦24层)总服务台领取“两创示范”服务券。据悉,“两创示范”服务券将于今日起正式发放给申请的龙采合作企业,此次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体现了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对哈尔滨市小微企业的支持和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记者 王北北)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