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将罚款500至2000元
11月8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农委《关于加强秸秆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切实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减轻大气污染压力,哈尔滨市出台《大庆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各县(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制,各县(区)、乡(镇)、村屯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各项任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落实“六定”责任包干制,即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重点秸秆禁烧区域专人负责、严防死守。
《方案》提出,在禁烧区内,严禁任何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在非禁烧区内,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级别和环境空气质量同时达到焚烧秸秆条件时,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指定地点、指定时段集中焚烧秸秆,并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确保在秸秆焚烧时段局地、短时的空气质量污染程度不超过中等污染,保证秸秆焚烧科学有序、安全可控。当秸秆焚烧气象指数上升到不允许焚烧秸秆级别时,立即停止焚烧秸秆,妥善处理现场,保证火点不复燃。
为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我市各部门加强联动,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指导秸秆还田实施工作,划定秸秆禁烧区域,加强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工作和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对野外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罚;市环保局协助市农委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依法查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机场及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市气象局负责雾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与往年一样,我市将严格依法行政,对焚烧秸秆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者,严格按照《黑龙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禁烧区内焚烧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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