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项新政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依”
原标题:三项新政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依”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据悉,文件的出台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为核心原则,着力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弃医等民生难题,实现了“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三项新突破。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脱贫攻坚期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并首次从省级层面明确重特大疾病单病种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3万元;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扩大到“因病致贫”贫困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因病致贫”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
同时,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方面的有效衔接,全面提高了两项制度的综合保障效益。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0%全额资助,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的定额资助;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将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均计入救助基数给予救助;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并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同步结算服务;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定点医院名单每年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记者 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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