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建立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为减轻我省农村贫困患者就医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降低就医门槛,近日,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工作方案(暂行)》,在黑龙江省县域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据介绍,该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实施区域为黑龙江省各县(市)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确定。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和证明其符合政策的有关证件(证明)以核查身份,并将新农合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
该方案明确,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
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有效规避欠费风险。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定点医院要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尽量减少自费部分。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该方案要求,各地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下次住院时不再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办理手续,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各地应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要规范诊疗,严格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和报销程序。(记者 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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