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通报14起涉疫情防控违法案件

2020-02-18 12:04:06|来源:东北网|编辑:刘才星|责编:孙东临

  一、1月30日,黑河市铁路街某网吧不履行政府公告仍在营业,合作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线索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劝散网吧内上网人员,依法传唤网吧经营者高某,并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2月4日,合作区公安分局通江路派出所与治安大队联合对辖区旅馆业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海鸥宾馆未对4名哈尔滨入住旅客实名登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下达停业整顿七日处罚。

  三、2月4日,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行业场所关停巡查中发现,三道街闪修手机店仍在营业,治安大队民警到店后责令立即停业,并对手机店负责人进行训诫。

  四、2月6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文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滚动式排查过程中,发现梁某某经营的日租房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报备,已责令其改正并关停。

  五、2月8日,五大连池市满意旅店经营者柳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留宿旅客,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勤俭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2月8日,合作区一出租房间在疫情期间仍在营业且并未对3名住宿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合作区公安分局通江路边境派出所依法对该出租房老板做出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2月9日,北安市包某某经营的益民商城大光明眼镜店违反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违规开店营业,北安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2月10日,风景区一网吧老板张某某违规为杨某及其朋友胡某某、赵某、霍某某提供多次上网服务,风景区公安分局连池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杨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胡某某、赵某、霍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2月11日,北安市三道街大力造型法人刘某某,在疫情期间仍违规营业,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2月12日,北安市铁西区万达4S店门卫姜某某在疫情期间违规安排6 名外来人员住在4S店车库内,北安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月12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勤俭派出所排查发现聚相缘旅店违规开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情况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对店主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散布疫情谣言违法案件

  十二、2月9日,黑河市公安局合作区分局大黑河岛边境派出所将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嫌疑人韩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韩某交代了听信谣言,于2月8日私自在微信群内散布某果蔬超市经营者刘某某一家及亲属被确诊新冠肺炎被隔离,果蔬店被封的虚假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疫情期间殴打医务人员案件

  十三、2月8日,董某某在孙吴镇卫生院二楼走廊因不满医院工作人员答复而与其发生争执,随后殴打该名工作人员,孙吴县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两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疫情期间盗窃案件

  十四、近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勤俭派出所接到新天地二期小区执勤人员报警称,放置在出入口的办公桌被盗。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锁定了违法嫌疑人赵某,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疫情防控违法违纪情况有奖举报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凡2020年2月6日后从市外进入或返回黑河市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街道办、乡(镇)、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已经街道办、乡(镇)、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近期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人员,未主动到所在街道办、乡(镇)、社区登记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就诊的行为。

  (四)私自接纳、容纳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刻意隐瞒不报的行为。

  (五)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违规开展节庆、促销,以及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等集聚活动的行为。

  (六)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行为。

  (七)违反禁令私自经营生产的行为。

  (八)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行为。

  (十一)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迅速组织查证。

  (二)举报电话。

  北安市:6672345

  嫩江市:7512345

  五大连池市:6312345

  孙吴县:8422345

  逊克县:4457345

  爱辉区:8252345

  五大连池风景区:7222076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奖励人民币20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举报工作流程

  (一)各地县(市、区)长热线接到举报线索后,及时反馈至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部责成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疾控)等部门进行核实。

  (二)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兑现、先行垫付,后期由黑河市财政统一核账结算。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与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布的奖励通告有矛盾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