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出通知,出台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十三条”措施,要求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全力做好黑龙江省“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此次出台的“十三条”涵盖规划引领、审批机制、耕地保护、用地政策、监管服务等全链条,以政策“组合拳”推动“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
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
通知明确,强化规划引领和项目前期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十五五”重点项目空间需求,明确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一张图”上根据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进度不断更新和细化落位。探索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探索对纳入清单且在“一张图”上落图落位的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许可条件的前提下,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有效期3年),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完善联动审批机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林、草、湿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同步开展勘测定界、现场查验踏勘、公示公告、费用缴纳(告知)等相关工作,统一在省政务服务网用地审批“一件事”平台联审。健全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用地审批管理机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因施工等需要,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期申请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可以市(地)分段报批。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纳入“十五五”各级发展规划和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的重点项目,辖区内补充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在市域内难以统筹落实占补平衡的,可申请在省域内调剂补充。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林、草)。对纳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批准的临时用地(草),在使用期满前,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同意,可申请继续使用,累计连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临时使用林地需要延续的,根据临时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执行。完善矿业用地政策。保障矿业权人依法依规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通知还就建立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改进土地征收工作、统筹存量和增量用地、合理利用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支持设施农业和生态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明确了具体细则。 (记者 杨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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