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正式出台《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哈市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据介绍,《细则》所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包含中央和省下达的充电设施补助资金。其中,中央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项目,省级资金用于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享受资金的充电设施须纳入黑龙江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补助对象,《细则》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在哈市9个行政区内建设运营,并接入服务平台,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公用、专用直流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关于补助类别和标准,《细则》指出新建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申请省级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30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对于申请中央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30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10万元。对于具有示范作用的“光储充放”一体化项目,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80%。
对于充电站(直流充电桩3个及以上)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省级资金补助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暂定年度运营电量0.1元/千瓦时的补助,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助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500小时。充电设施建设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服务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并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后,可以申请充电设施资金。(黑龙江日报记者 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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