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黑龙江报道(记者 吕丹丹):“作为畜牧业大省,黑龙江省畜禽养殖规模和屠宰规模体量庞大,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将有力地促进黑龙江省生物经济规模持续扩张。”1月14日,黑龙江省政协委员、黑龙江省高端智库首席专家、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副校(院)长梁謇说。
近年来,黑龙江省养殖业规模持续扩大,相应地屠宰业规模也迅速扩张。2021年黑龙江省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和供应市场定点屠宰企业总数达到1322家,比2016年增加了4倍多,生猪年屠宰能力猛增至3500万头,牛羊年屠宰能力合起来已接近600万头。屠宰业产生的废弃物也随之急剧增加,2021年黑龙江省仅生猪和肉牛屠宰产生的废弃物就多达190万吨,环保压力日趋加大。在此背景下,积极运用生物技术手段,大力推动黑龙江省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梁謇表示,推动黑龙江省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引致多重积极效应。借助生物技术手段,实现屠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就是将屠宰过程中产生的血液、杂骨、蹄角、黏膜、肚粪等有机废弃物和有机废水,经过高温杀菌后,植入乳杆菌、酵母菌、枯草芽孢杆菌等具有降解蛋白脂肪功能并对农作物抗病增产有益的多种微生物菌剂,进行发酵加工,最终形成微生物有机肥料。其积极作用在于,不仅有利于面源污染防治,也有利于黑土地保护,更有利于扩张生物经济。
为此,梁謇建议,推动黑龙江省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需聚焦“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关键技术支撑。虽然近年来黑龙江省在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现有技术在成熟度和经济适用性方面还难以很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譬如:菌体活性保持时间和货架期较短,导致肥料成本较高、质量不够稳定;部分菌种从外埠引进,不适应黑龙江省高寒地区独特的生态条件,影响了肥效。需进一步加强微生物活性保护剂、微生物组合技术、定向发酵调控技术等领域的研究,为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省科技厅可将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设备研发纳入科技专项,向社会招标。同时,对应用价值较高的相关研究成果,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加以应用推广。
二是强化骨干企业培育。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黑龙江省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企业数量较少。未来可采用三种方式培育生成这一领域的骨干企业。一是支持大型屠宰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屠宰企业经营范围,增加生物肥料生产业务。可先在养殖大县选择15-20家企业进行试点,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组建技改团队,服务于被改造的屠宰企业,技改资金由政府专项拨款和企业自筹解决。二是鼓励相关发明专利持有者创办生物肥料企业。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及采用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引进生物肥料龙头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新建和改建的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用地、用电及相关设备购置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三是强化试点示范推广。由于屠宰废弃物加工形成的生物肥料与化肥相比缺乏价格优势,只有通过试点示范,让种植业经营主体亲眼见证长期使用该生物肥料对农作物产量、品质以及土壤肥力、农田生态环境产生的实际效果,才能有效激发其购买动机,扩大市场需求。鉴于屠宰废弃物加工形成的微生物有机肥料,具有改良盐碱地的特殊功效,建议在大庆西部和齐齐哈尔南部盐碱地连片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试点示范区。黑龙江省盐碱地多达66.7万公顷,治理空间和市场潜力较为可观,有望成为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资源。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