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对市场主体而言,不可缺少。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修订后,将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对我省争创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1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为改善我省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政方针,今年,重新修订了该条例。这次修订的内容贯穿了打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主线,尤其是第二次审议后增加的“开放环境”一章,就是根据我省的优势和潜力等实际情况,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关服务、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代性。
本次修订遵循立法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则。修订稿中开全国立法先河,专门增加了解决招商引资等领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的第三章“守信践诺”。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含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原则、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工作程序、适用法律原则、解决问题的方式、容错免责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的规定,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民营经济发展偏弱,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短板弱项。为了支持、壮大民营经济的发展,修订稿在为民营企业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供给、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丰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方式、遵守全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健全便利高效打击违法犯罪立案侦办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建立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修订稿在全国率先创新性地规定了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制度。从明确包联主体、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构建政企沟通平台、解决实际问题、健全督导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有温度、有深度、有力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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