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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出台
2022-11-18 09:10:39来源: 黑龙江日报编辑: 牟海微责编: 赵滢溪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项目落地,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哈市将进一步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标准体系,优化“标准地”配置方式,明确出让履约要求。“标准地”出让成交后,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公开作出承诺,待项目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

  据了解,“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排水和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方案》适用范围包括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道里经济开发区、黑龙江香坊经济开发区、黑龙江双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阿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呼兰经济开发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南岗高科技产业园区、道外寒地产业园起步区区域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以上开发区、保税区、经济区等在本方案中统称“园区”)。

  《方案》指出,“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具体地块出让前,各园区管委会依据区政府制定的“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纳入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实施。对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鼓励各园区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执行“标准地”出让政策。

  《方案》规定,“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宗地所在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各园区可尝试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加速项目开工建设。(黑龙江日报记者 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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