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财政局获悉,近日,哈尔滨市《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为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监管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减免2022年3个月房租或再免费延长3个月租期。
根据《细则》,在《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日(含当日)前已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房产,在哈市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政策。《通知》发布之日前解除租赁关系或在《通知》发布之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的,不享受本政策。
《细则》要求,由出租房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选择减免租金或免费延长租期方式(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减免租金的,按照《通知》规定,减免2022年3月、4月、5月共计3个月租金,在此期间合同终止的,减免金额按合同实际到期的天数计算。其中租金已上缴国库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退库手续;未上缴国库的,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直接在当年租金中减免。
免费延长租期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终止日期基础上延长租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细则》指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是减免租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沟通协调承租方、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落实市政府减免租金政策。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政策,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审核环节,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减免租金情况。
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外地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当地政策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事宜,减免程序同上。
租赁合同未限制转租行为的,由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其中采取减免房租方式的直接减免或财政退库金额,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算。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转租的,承租方和实际经营者均不享受减免房租或免费延长租期政策。(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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