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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制度空白!《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
2022-02-22 13:45:50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牟海微责编: 周经韬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近日,由黑龙江海事局起草,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意见》以坚持安全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基层自治为基本原则,着力解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思路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的问题。《指导意见》的出台填补了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破解了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事故多发易发的历史难题,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构建联防共治综合管理格局,有效提升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黑龙江海事局服务地方发展、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完善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了乡镇自用船舶编号制度、乡镇自用船舶活动水域约定制度、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制度等。同时,《指导意见》健全了服务机制,实行救生衣免费提供机制、安全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机制、高峰时段点对点运输服务机制;形成了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负责,海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协助的工作机制,以切实提升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保障水平。

  2005年,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5﹞80号),规定“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文件提出“乡镇非运输船舶”这个概念,明确其监管责任主体。本《指导意见》中的“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需要,航行于本乡镇或者相邻乡镇水域的非经营性船舶,属于“乡镇非运输船舶”,“乡镇自用船舶”这个概念相比而言更明确具体,更体现自用本质,而其自用性和生产生活的必需性是制定本《指导意见》监管和服务措施的出发点。

  分析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使用情况、总结既往发生的事故教训,乡镇自用船舶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载超员,未配备救生设备、船主安全意识淡薄。《指导意见》紧紧抓住这些关键点,明确限制乡镇自用船舶载人人数,创设性规定出行穿着救生衣,免费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船主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为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提出政府帮助落实配备救生衣的政策,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文 郭慧 孙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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