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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租房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
2021-08-17 13:17:14来源: 哈尔滨日报编辑: 于灵爽责编: 周经韬

  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等,省住建厅近日 印发《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依据《办法》,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每套建筑面积不超60平方米

  《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依据《办法》,公租房保障面积原则上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同地段相近楼层、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动态调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按照租赁补贴面积和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的差额。

  符合条件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办法》提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经联合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镇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三)新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不满一定年限(原则上可限定为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居住证;

  (三)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在当地无住房;

  (五)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打到保障对象卡内

  对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复审通过的保障对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随机摇号为主,综合评分为辅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采取综合评分的应当综合考虑优抚有待、轮候时间、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科学制定评分方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公租房信息系统批量代付功能,将租赁补贴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内,实现随时查询、公开透明、实施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租赁补贴,不得推迟、延期或占用租赁补贴资金,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房产中介不得代理转让公租房

  《办法》提出,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公租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记者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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