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现就进一步调整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价格由现行的109元调整至80元,2021年1月20日起执行,此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二、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各地可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记者 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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