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日前出台。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将大力处置闲置土地,认真落实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保证住宅用地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防止土地闲置。
根据《意见》,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和批准用地;扩建工程项目需申请新用地的,应当将原有和申请新用地面积一并纳入标准审核。开发区的设立、扩区或调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开发区应当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用地功能分区,区内生产性用地不应低于70%;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要集中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对外转让、出租;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集中安排在工业标准厂房中。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源头预防、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黑龙江省将实行土地供应全过程监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当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对建设项目用地批后土地出让金缴纳、开工竣工情况、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约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囤地、炒地和闲置土地。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地)、县(市),要暂停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记者 阴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