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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黑龙江日报2017-11-01 10:00:40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2017年哈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这是继1998年以来,哈尔滨市第13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据了解,会议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40元/人月;将全哈尔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80元/人年。

  据介绍,会议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947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64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68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376元/人年。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45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016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54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280元/人年。会议确定,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哈尔滨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1.2和1.5倍同步提高。

  此次提标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四大类十三种人,共41万人。2017年是哈尔滨市连续第13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连续12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记者 马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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