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哈尔滨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2017年哈尔滨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这是继1998年以来,哈尔滨市第13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会议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哈尔滨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40元/人月;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80元/人年。
会议还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哈尔滨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947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64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68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376元/人年。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45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016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54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280元/人年。
会议确定,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1.2和1.5倍同步提高。
此次提标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四大类十三种人,共41万人。2017年是哈尔滨市连续第13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连续12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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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历程
城市低保标准,从1997年100元/人月,经过13次提高标准,达到2017年610元/人月。
第一次提高标准:1998年,140元/人月;
第二次提高标准:1999年,182元/人月;
第三次提高标准:2001年,200元/人月;
第四次提高标准:2006年,245元/人月;
第五次提高标准:2008年,300元/人月;
第六次提高标准:2009年,310元/人月;
第七次提高标准:2011年,360元/人月;
第八次提高标准:2012年,410元/人月;
第九次提高标准:2013年,460元/人月;
第十次提高标准:2014年,510元/人月;
第十一次提高标准:2015年,550元/人月;
第十二次提高标准:2016年,580元/人月。
第十三次提高标准:2017年,61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从2006年683元/人年,经过11次提高标准,达到2017年3780元/人年。
第一次提高标准:2008年1月,800元/人年;
第二次提高标准:2008年10月,900元/人年;
第三次提高标准:2009年,1200元/人年;
第四次提高标准:2010年,1500元/人年;
第五次提高标准:2012年,1718元/人年;
第六次提高标准:2013年1月,2181元/人年;
第七次提高标准:2013年10月,2508元/人年;
第八次提高标准:2014年1月,2700元/人年;
第九次提高标准:2014年10月,3000元/人年;
第十次提高标准:2015年,3500元/人年;
第十一次提高标准:2016年,3744元/人年。
第十二次调高标准:2017年,3780元/人年。
2.黑龙江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7年提高我省城市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
方案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4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3780元/人年;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4520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016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754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5280元/人年。(记者 杨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