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出台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可获奖2万或视情重奖
日前,黑龙江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将于7月12日正式执行。《奖励办法》共17条,分别从举报人身份界定、规范举报途径、确定奖励标准、奖金发放程序、举报人的责任、保护举报人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是指以现场举报、书面材料、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自愿向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不包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海关、军队、武警或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举报人发现或者知悉涉毒线索,可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现场举报或按照各级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布的举报方式方法进行举报。
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举报。举报人举报的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注射毒品的,每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人民币;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最高可奖励20000元或视情重奖;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并用于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进行奖励,最高每案奖励3000元人民币;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物流寄递行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对物流寄递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此外,对举报多条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将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个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一条线索奖励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奖金。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自行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漏,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奖励办法》主要是为提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涉毒线索来源,有效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维护全省社会持续稳定。为了确保《奖励办法》落到实处,黑龙江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还成立了奖励审批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