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哈尔滨9月2日消息(记者马俊玮)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立峰介绍,制定《条例》是以法治力量助推革命老区高质量振兴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引进与激励、保障与监督等予以规范,对于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助力黑龙江省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条例》立足省情实际,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革命老区的资源禀赋,发展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抽水蓄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和热源、热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数字经济和优势特色产业,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壮大实体经济,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色资源名录推进黑龙江省红色资源数字化建设,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立足红色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完善配套设施,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旅游线路、产品以及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发建设。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黑龙江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