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着力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总体上形成了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程序“闭环”,强化了事故调查中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
《实施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上级应急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对其直接查处的案件,指定下级涉嫌犯罪行为所在地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明确对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对经调查认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说明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李艳侠 徐宝德 黑龙江日报记者 狄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