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吸引总部企业落户黑龙江省,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
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鼓励总部企业来黑龙江省落户。按照相关规定认定新落户企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鼓励总部企业做大规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有增长,给予相应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品牌建设。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总部企业参与黑龙江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支持。支持总部企业整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总部企业独自或联合建设,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支持。
支持总部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5%分5年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建设总部基地。支持各市(地)利用闲置国有房产建设总部基地,总部企业入驻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基地,按规定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省内的,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投资重大项目。总部企业在黑龙江省实际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新增贷款50%贴息支持,贴息期限5年。支持总部企业发起设立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总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此项政策措施包括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等。(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