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提至20℃!黑龙江省冬季供暖室内最低温度标准提高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1-10-29 17:48:02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牟海微):城市供热是黑龙江省冬季最大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极为关注。10月2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且通过即实施,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时鹏远介绍,此次《条例》修改,以提高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为重点。针对调研中大部分群众反映室温最低标准18℃较低,应以20℃为宜。特别是近几年,省“两会”上也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高供热标准。经评估论证,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时鹏远介绍,此次《条例》修改,强化居民室温保障。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第十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

  时鹏远介绍,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条例》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相关进行了修改,同时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取消了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为促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强化供热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优化热价制度、明确设施维护责任,《条例》的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节能降耗、热价成本监审和设施维护责任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有关规定,《条例》的第七条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作了修改;第三十三条将停止用热的情形修改为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编辑:于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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