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黑龙江省地处东北平原黑土区核心区域,黑土耕地面积大、产能高,保护利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压实落靠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责任,巩固提升粮食综合产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要把黑土地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黑土地用好养好”等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措施保障,落实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责任到人头、到部门、到地块,激励农民发挥主体作用,推动形成统筹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全覆盖,筑牢国家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严格管护。依法对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环境质量底线、不突破资源利用上限。
——坚持属地分级管理。按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明确黑土耕地保护利用主体,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黑土耕地保护属地管理制度,实现对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的全覆盖。
——坚持部门协作联动。强化黑土耕地保护利用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一体推进保护、管理、监督与执法。
——坚持保护利用结合。强化黑土耕地保护与利用一齐抓,立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耕地实际,落实保护利用各项措施和各级政府、土地经营者责任,保护好、利用好黑土耕地。
——坚持严格考核奖惩。强化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评估考核与结果运用,建立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稳定黑土耕地数量。全省耕地数量不低于国家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
——提升黑土耕地质量。到2025年,全省黑土耕地保护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增加1克/千克以上。到2030年,稳步提升黑土耕地质量,全省黑土耕地保护区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较2025年提高1克/千克。
——改善黑土耕地生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强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和侵蚀沟治理,建立农田林网结构,防治黑土耕地水蚀风蚀沙化。
——建立黑土耕地管护机制。市县要制定本地区“田长制”实施方案,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田长制”工作体系,实现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责任全覆盖。
二、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田长设置
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责任体系,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5+2”七级田长。
省市县乡级田长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级田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网格田长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或屯长(负责人)担任,户田长由耕地实际经营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乡级田长名单由本级政府公布,村级田长名单由所在乡(镇)政府公布,网格田长、户田长名单由所在村“两委”公布。
省监狱管理局国有耕地田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国有耕地田长根据黑土耕地保护实际单独设置。
(二)田长职责
省市县乡级田长是本行政区域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黑土耕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包括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黑土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进黑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管控黑土耕地土壤环境风险,防治黑土耕地水土流失、沙化、碱化,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秸秆离田还田以及执法监管等,及时制止、处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破坏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和盗采泥炭黑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指导、督促下级田长和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及黑土耕地保护利用措施。
村级田长、网格田长是本村、本网格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督促、检查黑土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秸秆离田还田等落实完成情况;及时劝诫、制止并报告本村、本网格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破坏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以及盗采泥炭黑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田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牵头制定全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规划、意见等,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各市(地)和省级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问责等职责。
市县级田长:落实上级田长工作部署和责任单位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推进、落实本级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牵头调查、制定本级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规划、意见等,落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巩固提升耕地质量、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打击盗采泥炭黑土、秸秆离田还田等制度措施,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下一级田长和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及时向上一级田长和责任单位报告本级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情况,承担本级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的督导、调度、查处、问责等职责。
乡级田长:落实上级田长工作部署和责任单位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调查、落实本乡(镇)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组织落实秸秆离田还田、施用有机肥、轮作休耕、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等措施,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村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组织考核村级田长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及时向上一级田长和责任单位报告本乡(镇)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情况,举报违法行为,承担本辖区内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职责。
村级田长:负责本村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具体工作,落实网格田长、户田长人选,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并对网格田长、户田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网格田长:按照村级田长部署要求,负责组织、调查、落实责任网格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及时向村级田长报告责任网格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情况,承担责任网格黑土耕地保护利用职责。
户田长:按照要求落实黑土耕地保护利用措施,加强对所经营地块数量、质量、生态的管理,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三)“田长制”办公室设置、职责及构成
县级及以上政府要设置相应的“田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本级田长确定的事项。
省市县级“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由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四)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测绘地信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中省直单位为省级“田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确定1名厅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人。按照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牵头组织实施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黑土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分区、分作物的黑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措施,组织开展秸秆离田还田作业,制定黑土耕地质量标准,牵头组织实施责任目标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耕地还林还草还湿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黑土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各市县黑土耕地保护数量目标任务,与黑土耕地保护有机结合,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黑土耕地水土流失调查,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十五度以上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全省退耕还湿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农田防护林建设等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等农田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整合各类涉农相关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支持黑土耕地保护。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黑土耕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省粮食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黑土耕地保护有关工作。
省农科院负责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模式创新、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及农机作业等黑土地保护数字化动态监测试点等工作。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对黑土耕地管理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及技术支持。
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乡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组织体系,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络员和职责分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黑土耕地数量保护。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结合基本农田和“两区”划建管护工作,划定黑土耕地边界、摸清黑土耕地底数,形成一张“底图”,建立一个“平台”,对基本农田、“两区”和高标准农田黑土耕地数量实施严格保护。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核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监管被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和利用,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等破坏黑土耕地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二)加强黑土耕地质量保护。采取农艺、生物、工程等配套措施,因地制宜推行科学轮作,建立以大豆为中轴作物的轮作制度,实现均衡利用土壤养分,恢复和提升地力;推行深松(耕)整地,渐进打破犁底层疏松深层土壤,增加土壤蓄水保墒能力;聚焦秸秆离田还田,推广“五化”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增加土壤碳储存和腐殖质,改善土壤板结性状;扩大有机肥施用,增加土壤养分及有益菌群数量,促进土壤养分释放利用;推行保护性耕作,蓄水保墒培肥地力,有效防治土壤侵蚀,保护提升黑土耕地质量。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中东部等平原旱田类型区,重点推行科学轮作、秸秆还田、深松(耕)整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培肥地力。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和老爷岭等浅山区向低平原过渡带等坡耕地类型区,重点采取横坡打垄、垄向区田、修筑梯田、治理侵蚀沟等工程措施固土保水,增施有机肥、秸秆覆盖免耕等农艺措施培肥地力。松嫩平原西部等风沙干旱类型区,重点强化农田林网建设,防风固沙;扩大秸秆覆盖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风保水;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推广节水灌溉措施,保护利用地下水。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中南部等水田类型区,重点控制井灌稻种植规模,保护利用地下水;加强田间节水、排水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水稻秸秆还田,培肥地力;推广水稻节水控灌技术,节约用水。
(三)加强黑土耕地生态保护。坚持把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构建黑土耕地生态保护体系,推广黑土耕地生态保护治理有效模式,采取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加强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四旁绿化建设。加强风沙地和盐碱地治理。禁止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对在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坡地要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种植经济林的,应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遏制水土流失。实施黑土耕地遥感监测与动态分析,建立科学完整的黑土耕地生态保护考评体系。
(四)加强基础工程条件建设。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管护机制,打造高产稳产农田,巩固和提高黑土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水利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田间灌排系统,推进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水稻节水控灌和旱作节水技术。推进农机化工程建设,装备大中型动力拖拉机、秸秆粉碎机、翻转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有机肥抛撒车等配套农机具。推进田间配套建设工程,完善农田输变电设施设备和田间路网,调整田块规格,平整田块田面。推进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扩大耕地质量、病虫害监测点覆盖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用药方式方法,推广应用新品种、新剂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等新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等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控制化肥农药的最大施用量,提高肥料农药利用率,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落实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生产者、经营者回收主体责任,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农田残膜可回收,净化乡村生产生活环境。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依法开展固体废物分类治理,减少源头产生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深入整治建筑垃圾偷排乱倒等行为,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推动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强废塑料处置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处理污泥,拓展污泥安全利用和处置途径,严格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塑料、污泥等固体废物流入农田、污染耕地。
(七)加强行政监管执法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推动修订完善《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制定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依法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田水路林和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的黑土耕地进行重点整治,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耕地进行恢复利用,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单位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乱砍滥伐、毁坏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泥炭黑土以及违法在黑土耕地范围内建坟、建窑、建房、挖沙、挖鱼塘、采石、采矿、取土、排放污染物等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要把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在农业农村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统筹安排部署,全力推进落实。要科学制定本区域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督导推进落实。市县乡三级田长实行目标责任制,村、网格、户三级田长实行目标承诺制,确保落实落靠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每年12月底前,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年度“田长制”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田长制”办公室。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协调推进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省级工作会议由省级田长牵头或委托“田长制”办公室组织责任单位召开,拟定、审议“田长制”工作重大措施,协调解决实施“田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田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地方各级田长要定期召开会议,落实上级田长和“田长制”办公室工作部署,研究推进本级黑土耕地保护利用重点工作。建立督导制度,督促落实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建立调度制度,定期调度并通报黑土耕地保护利用情况。省级层面每季度对各市(地)工作调度1次。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半年将工作落实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建立问责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建立“田长制”部门联席协调机制。
(三)强化监管监测。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强化黑土耕地保护责任监管,前置监管关口,把监管任务、监管责任重点落实到市县乡三级政府和村“两委”。发挥秸秆禁烧等网格员作用,将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同秸秆禁烧等重点任务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落实,落实黑土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要求。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地块以及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按规定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并进行分类管理。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黑土耕地实行动态监管。开展农机作业等黑土地保护数字化动态监测试点。扩大黑土耕地质量监测点覆盖范围,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加强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运用,支撑黑土耕地质量评价与考核。
(四)强化评价考核。围绕打好“寒地黑土、绿色有机、非转基因”三张牌,引入有资质、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绩效评估,为考核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以保护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和管护机制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制定黑土耕地保护“田长制”考核办法。将“田长制”工作列入市(地)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田长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机制创新。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统筹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资金,集中用于黑土耕地保护。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黑土耕地保护的投入。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将小、散农田集中起来规模经营。鼓励农民筹资筹劳,参与黑土耕地保护。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实效挂钩,激励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黑土耕地。各地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强化基础保障。发挥黑土保护利用研究院作用,整合省内外科研院所优势资源,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模式创新和成果示范,协助做好黑土耕地保护工作调研和策略制定。组建省级专家团队,落实工作任务,包保黑土耕地保护技术指导工作,开展黑土耕地保护政策、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田长履职能力和项目实施主体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实践操作业务技能。制定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标准,指导农户科学精准使用肥料、农药等。
(七)强化宣传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介黑土耕地保护知识,总结树立一批基层典型,集成推广一批技术模式,增强公众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的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相关惠农政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设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破坏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