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黑龙江省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促进农民增收有哪些利好消息?记者采访了参与本次全会文件起草工作的黑龙江省高端智库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首席专家、东北农业大学教授郭翔宇。
郭翔宇说,进入“十四五”时期,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我国“三农”工作重点转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阶段。《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富裕富足。
推进农民收入加快增长,尽快达到并努力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采访中,郭翔宇表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关键和中心任务;实现农民生活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和主要目的。从黑龙江省农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化来看,2016年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开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20年黑龙江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68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963元,仅相当于浙江省的一半,在31个省份中排第18位,这与农业大省地位不太相称。因此,黑龙江省应该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新突破的主要目标。《决定》明确提出,到2025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这是建成农业强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最重要的综合性数量指标。
大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不断优化农民收入结构
经过数据比对分析,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在“十四五”期末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需要在正常增长基础上每年多增收200元。为此,《决定》提出,实施农民增收“四项计划”,拓宽增收渠道,优化收入结构。
一要实施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计划,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决定》提出,要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层分类落实帮扶措施,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
二要实施乡村产业富民计划,巩固提升农民经营性收入。在黑龙江省农民收入构成中,一直以经营性收入为主,2019年为7196元,占全部收入的48%,比全国平均水平多1436元,高12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黑龙江省农业资源丰富和经营规模大决定的,在较长时间内依然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决定》提出,加快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切实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域、把价值链增收主要留给农民。一方面,要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农产品优质优价;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村生活性服务业。
三要实施创业就业扶持计划,努力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2019年,黑龙江省农民工资性收入3330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工资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22.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8.9个百分点。黑龙江省农民工资性收入水平偏低,既是当前农民收入总体水平偏低的主要原因,又是今后加快农民收入增长的潜力所在和最大空间。针对这种状况,《决定》提出,要改善农村创业创新生态,推进农民创业创新,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一方面,进一步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务农人员,帮助其充分利用农闲季节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更多的就地或就近就业机会。
四要实施改革赋能增收计划,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乡村资源要素活力,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农民增收。一方面,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活土地要素,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释放惠农富农政策效应,稳步提升农民转移性收入。同时,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防范、减轻农民因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而对收入的不利影响。
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
2020年,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缩小至1.92:1,首次降至2:1以下,且城乡居民收入绝对数差距也开始缩小。而全国的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为2.56:1,绝对数差距还在逐年扩大,只是扩大的幅度和速度在减弱。需要辩证分析的是,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小,主要原因不是农民收入高,而是城镇居民收入低。2020年黑龙江省农民收入为全国平均水平的94.3%,而城镇居民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1%。如果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也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话,那么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十四五”时期,黑龙江省在加快农民增收的基础上,一方面要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数差距,另一方面还要继续缩小二者的绝对数差距,逐步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记者 孟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