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政工程招标可实行“评定分离” 我省规范房屋建筑领域招投标事项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有关事项,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依据《指引》,“评定分离”一般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按照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可以在3个以上;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指引》中提出,黑龙江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投标,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评定分离”实施范围和工程类型。房屋和市政工程实行“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评标和定标方法。评标方法应明确各项评审内容、标准、要求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等;定标办法应明确定标人员组成、审议内容和定标方式、定标程序等,定标机制应体现科学、规范、透明、民主决策要求。
按照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原则,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特点和要求、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优先考虑投标人的动态信用情况、项目实际投入能力、企业质量结果等因素,确定各项具体定标内容和标准。
《指引》指出,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议一般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也可在招标人自行选定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定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公示。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依法对“评定分离”工作和招标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评标定标结果合法公正。(记者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