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消息,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敦促履行令。
一、凡被列入全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及其他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案件所在法院执行局或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自觉联系执行法官或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无履行能力的,要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主动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履行义务的,将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对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进行修复,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并可酌情免除处罚。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不主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故意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韩婷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