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记者从大庆市人社局获悉,根据黑龙江省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4月1日起,大庆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大庆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680元上调至18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四县调整后月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27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与上次调整标准相比,市区和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180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定实施后,人社部门将会加大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力度,及时提醒企业及时作出调整。同时,还将加大监督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严肃查处,从而,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