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财政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助力哈市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哈市再次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
据了解,在提高市区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方面,哈市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在提高市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补助标准方面,哈市将市区城市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188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388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324元提高到全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6380元,半自理、全护理人员供养标准逐级递增600元;市区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914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996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396元提高到全自理人员每人每年7008元,半自理、全护理人员供养标准逐级递增600元。
此外,哈市还同步提高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至879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79元至1098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至6606元。(记者 韩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