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推进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
来源:人民网  |  2020-11-24 14:53:07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设计文化品质,促进城市与建筑风格可持续发展,形成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地域性的城市特色风貌,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统筹开展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各市(地)应通过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深度融合,加强城市设计对建筑形象的指导约束作用,强化建筑设计的风貌管控与整体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作用,确定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划定重点景观风貌地段的范围,制定重点建筑项目和重要景观风貌地段分类、分级管理方案,统分结合,突出重点,实现城市与建筑风貌的全域化管控与精细化管理。

  《通知》要求,要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重点。科学管控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各市(地)要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作为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项目进行重点管理,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哈尔滨市和哈尔滨新区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在项目审批、备案前,须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地)级城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须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备案;县(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经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后,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同时,要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各市(地)应结合实际,对高层建筑进行分类、分区域管理,因地制宜建设高层建筑,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某一区域相对集中布置,打造城市错落有致的天际线。严格限制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黑龙江省不得新建高度500米以上建筑。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各市(地)确需建设的,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未通过论证、审查的不得建设。各市(地)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与城市设计相协调,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要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建筑物高度、体量应当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街区环境及周边自然环境等相适宜,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和高度,避免采用大面宽的高层板式建筑,尽量做到显山露水,视觉空间通透。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要以多层或小高层为主。

  要突出抓好重点地段建筑风貌。各市(地)应根据地域特点,加强自然生态、湿地山水、历史人文、交通走廊、门户枢纽、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管理。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保护利用政策,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及时查漏补缺,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要全力保留遗存的历史信息,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对改造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评估论证,结果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加强工业遗存保护利用。黑龙江省是主要承接“一五”期间重工业建设的地区,工业遗存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历史见证,要对有价值的工业厂房进行功能性改造利用,对厂区树木、地形地貌等景观风貌进行保护。严格管控重点地段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对影响重点地段风貌的建筑设计方案,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评估论证,结果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内、对景观和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设计方案,须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通知》要求,要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体系。各市(地)要加强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管理,严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关,加强正面引导和市场监管,建立城市与建筑风貌专家评审制度。(袁成亮)

编辑:于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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