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基金使用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近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金监管的原则和责任分工,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严格审核医疗费用,开展实地检查稽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激励和惩戒;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医保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和医保支付政策,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医药费用结算相关数据,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病例处方等相关资料和进销存台账,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医保部门依法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等涉及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对欺诈骗保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记者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