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老外在龙江    |     直观中国     |     高端访谈    |     原创     |     名企品牌     |     龙游天下      |     舆情智库
公告!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
2022-06-13 15:16:41来源: 龙头新闻编辑: 牟海微责编: 赵滢溪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2022年 第9号

  为落实好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第8条“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两税’政策适用范围”和第29条“减免租金政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现予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

  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自用房产、土地坐落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2.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延长1个月(含)以上租期而不加收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期限为:

  (一)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税期限为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

  (二)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每免收1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12个月)。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此前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

  三、兑现流程

  具体兑现流程按照《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税源维护和申报流程》(见附件)办理。

  四、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税收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但申请时间不应晚于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

  (三)纳税人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公告。

  附件: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税源维护和申报流程

公告!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20613120744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附件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