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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相关《条例》情况
2020-12-25 09:34:58来源: 黑龙江日报编辑: 张牧秋责编: 周经韬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有关情况

  24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有关情况。

  规范物业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为促进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直接的优势,《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同时,规定了在物业出现突发失管、弃管应急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应急期满后仍未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一是为切断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的利益联系,规定了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不得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二是为加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小区的力度,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三是为界定专业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实现专业经营单位进小区、打通惠民服务“最后一米”,对专业经营单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四是为解决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问题,从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个途径对此作出了规定。五是为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除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调解外,规定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提高辅警收入 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为了提高辅警队伍的收入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整体素质,使辅警成为可从事、可发展的职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规定辅警平均薪酬保障额度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使辅警的收入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三是科学规划辅警工资构成,规定薪酬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使辅警工资随着工作年限增加和社会平均收入增长整体提升的基础上,将专业性强、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工作的辅警的职业价值在薪酬中凸显出来。四是规定为辅警缴纳“五险一金”,有针对性地改善辅警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等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五是从多方面较为系统规定了辅警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体检,依法发放辅警加班报酬或者补休等。

  为增强辅警的荣誉感、归属感、认同感,《条例》明确了辅警的执法范围和工作权限,规定了勤务辅警必须在民警带领下才能从事的涉刑涉罪等八项职责和巡逻值守、疏导交通等可以在民警指挥下从事的四项职责。辅警依法履职的,公民和法人应当配合,不能因辅警不是正式警察而进行推脱和对抗。在因公殉职和致残的优秀辅警抚恤待遇上,消除警辅差异。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三种情况下牺牲和致残的辅警,参照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

  为加强对辅警的监督和管理,《条例》明确辅警管理责任主体,规定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条例》还明确了警辅一体追责问责机制,辅警违法犯罪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规定视情况对失职失责带辅民警、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杜绝广受诟病的临时工担责现象。

  《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 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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