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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20-10-16 10:00:07来源: 人民网编辑: 于灵爽责编: 赵滢溪

  来自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的消息,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基金使用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近日,省医保、卫健、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共七章50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金监管的原则和责任分工,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明确基金运行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相关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基金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办法》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不得有以下9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恶意涂改、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开具虚假处方、虚构医药服务等方式,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二是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三是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和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四是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员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药费用票据,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五是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六是为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食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用品。

  七是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者盗刷医疗保障凭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八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反价格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九是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不得有以下5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二是重复申领医疗保障待遇。

  三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四是利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五是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苏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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