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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医疗救助工作指导意见
2020-07-13 09:47:29来源: 黑龙江日报编辑: 于灵爽责编: 冯钰颖

  原标题: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医疗救助工作指导意见 年底前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地)要在年底前初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市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认定程序、救助方式及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工作目标,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级与基本医保统筹层级相协调,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要求,各市(地)要强化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依据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类别、医疗费用负担等情况,制定分类分段救助政策,加快实现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建设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意见》进一步拓展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原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统一纳入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意见》还统一了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对于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医疗救助。对于低收入家庭中的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医疗保障部门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意见》规范了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参保资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在参保资助方面,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参保资助范围,并按照特困人员资助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在门诊救助方面,针对全省各地门诊救助开展程度不一、救助范围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出了全省统一的意见,为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全面开展门诊救助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对住院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实施住院救助。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要求各市(地)将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的管理方式由按病种管理向按费用管理过渡,并确定了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据了解,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到医疗保障部门后,省医疗保障局针对全省各地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程序不规范的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摸清各市县情况,并充分吸收借鉴省外经验,对全省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确定了全省医疗救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后,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与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该局从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出发,进一步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了制度设计,初步建立了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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