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级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问答(一)——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2020-03-27 10:10:09|来源:东北网|编辑:刘才星|责编:冯钰颖

  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我省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

  答:在中央政策层面,《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央财政给予60%补助;疑似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省级政策层面,《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规定,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含未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含疫情期间确定为确诊、疑似患者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省财政负担80%。

  2.我省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我省先后出台了《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财社〔2020〕8号)、《关于转发<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2020〕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特殊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20〕56号),明确了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即:临时性工作补助,特殊补助,对医疗机构一线医务人员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

  3.在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我省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临时性工作补助和特殊补助。在中央政策层面,疫情防控期间,对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给予每人每天6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其他参加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类型,分别给予300元、200元的临时工作补助。补助天数: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在省级政策层面,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我省对省派出的援鄂人员、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特殊补助。即:对省派出的援鄂人员,在国家临时性工作补助每人每天600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对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在国家临时性工作补助每人每天300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同时明确,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300元。上述人员以外的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的一线医务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200元。补助天数:一线医务人员(含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即:对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特殊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二是增加绩效工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照人均每天3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勇于担当、表现优秀的一线人员倾斜。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核增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是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4.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黑政明传〔2020〕4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补助的通知》(黑民发〔2020〕7号)有关规定,对社区(村)“两委”成员、专职社区(村)工作者和其他在社区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或相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由街道(乡镇)或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具体人员范围、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发放情况给予50%的补助。

  二、税费优惠

  5.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落实国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我省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三、其他

  7.我省对彩票销售网点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彩票销售网点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20〕10号)规定,一是对全省各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网点予以补贴资金300元,用于购置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保护彩票销售工作人员、彩票购买者的身体健康。二是在彩票市场开市后3个月(连续90天)内,除竞猜、高频快开和中福在线游戏品种外,按照彩票销量的2%予以补贴,缓解彩票代销者的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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