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推动服务行业开复工指导意见

2020-03-07 12:43:18|来源:人民网|编辑:吕丹丹|责编:孙东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部署,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推动服务行业企业开复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实施分区分级分类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制定了服务业企业开复工分类指引目录,将各服务行业分成负面清单、重点保供行业、其他服务行业等三个目录类别,有序推进相关行业企业开复工。

  第一类为“负面清单”行业。这类行业服务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且非生活必需,一律暂缓开复工,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复工。主要包括:会展业(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音乐厅、网吧、KTV歌厅、酒吧、公共洗浴、公共游泳馆、保健按摩店、线下培训机构、美容等。

  第二类“重点保供行业”。主要是保障市场供应和民生消费需求的商贸服务行业。对这类行业企业,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供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推动行业企业全面开复工,保障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及连锁便利店、商贸物流(含商贸企业自营物流及物流配送企业)、加油站(含成品油批发)等。

  第三类为“其他服务行业”。主要是在落实和保障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对丰富和提高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确有必要,同时也是把疫情防控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的服务行业,可以组织有序开复工。主要有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理发、洗染、药品流通、电子商务、汽车销售4S店等。

  《指导意见》明确属地责任:

  一是各市(地)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具体工作的基础上,要结合本《指导意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服务行业企业开复工实施方案”,组织推动各类服务行业企业开复工。二是尽量采用“不见面”、“网上办”,减少人员的聚集的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三是需要多部门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办理。四是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各行业了解掌握情况,按要求尽快开复工或是提早做好准备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主体责任:

  开复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起防疫工作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应对疫情工作指南、工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要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备。要做好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培训。

  《指导意见》明确部门责任:

  一是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复工企业的检查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物流运输、用工、防疫物资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文旅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执法事项实施“容缺”办理和“宽容性”执法。三是财政、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近期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应对疫情支持政策落实工作。

  服务行业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规范)目录(供参考)

  1、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 购物中心及大型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黑龙江省商务经济研究中心)

  3、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中国商联会等单位)

  4、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防控服务指南(暂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等)

  5、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期间餐饮商户食安防护行动指南(中国饭店协会等)

  6、中国酒店客房防疫自律公约实施指南(第一版)(中国饭店协会等)

  7、酒店建筑用于新冠肺炎临时隔离区的应急管理操作指南(中国饭店协会等)

  8、洗染行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中国商业联合会等)

  9、洗染业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规范(黑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

  10、新冠病毒流行期间仓储配送企业运营防控指南(暂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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