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7号)

2020-02-09 21:28:00|来源:东北网|编辑:吕丹丹|责编:石丽敏

  8日,大兴安岭地区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7号)。内容如下:

  为依法科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从国内重点疫区及省内确诊病例较多地区返回人员和尚未登记报告的返乡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社区或疾控机构报告登记,要如实报告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危害的,严格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五、倡议全区群众积极参与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标准颗粒物防护口罩,下同)置换活动(1只医用防护口罩置换5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保证医疗一线防护用品需求。置换口罩率先在地林直机关开展,由各单位统一登记回收后交地区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置换。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置换办法,置换回收后自行管理用于医用。置换活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置换口罩全新未使用。

  六、全区群众要安全使用乙醇消毒液,在采取擦拭方法进行消毒时,避免洒漏,严禁使用明火,并要保持室内通风;室内禁止使用乙醇消毒液进行空气消毒,防止发生火灾爆燃等事故。(记者 霍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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