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故意隐瞒谎报病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 最高可判死刑

2020-02-09 14:07:5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吕丹丹|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吕丹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进行处罚?2月8日,在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进展情况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法院副院长罗振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黑龙江】【原创】黑龙江:故意隐瞒谎报病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 最高可判死刑 

黑龙江省法院副院长罗振宇发言 摄影 吕岩

  罗振宇介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者,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者,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罗振宇说,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月30日,黑龙江省法院制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依法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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