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73元/人月 实现“十三连增”

2019-12-02 19:18:17|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吕丹丹|责编:葛宁远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刘才星):12月2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社会救助处副处长黎雪修、副调研员朱瑛介绍黑龙江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情况并回答现场记者的提问。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在现场发布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黑龙江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以及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创新情况。

(已修改)【黑龙江】【原创】黑龙江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73元/人月 实现“十三连增”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刘才星

  提高标准 惠及困难群众

  11月25日,黑龙江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介绍,黑龙江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是按照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黑龙江省提标测算工作也要视资金筹集情况而定,所以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将督办各地于2019年12月24日前完成提标资金补发工作。

  至此,黑龙江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三连增”。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65.8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占2018年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8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高于黑龙江省扶贫标准237元。

  “雪中送炭”完善救助体系

  2019年以来,经过黑龙江省民政厅积极协调争取,黑龙江省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9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至此,黑龙江省形成了“11+1+N”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网。新增的两项制度由全省统筹制定出台政策。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抢救费用垫付和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殡葬救助是民政部门对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

  魏峰表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的建立发挥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从更广的角度为困难群众解决了“燃眉之急”,具有较好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下一步,黑龙江省民政厅将围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相对贫困长效工作机制,让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也享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成果。

  多点突破 增进民生福祉

  据魏峰介绍,近几年,黑龙江省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践中,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精准管理为手段,以增强实效为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在实施“单人保”政策、“大病保”政策、“延时保”政策、分类施保政策、“人户分离保”政策、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建立“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制度,推进办理低保、特困“办事不求人”,推进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服务均等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切实增进了民生福祉。

  下一步,黑龙江省民政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11+1+N”综合救助体系,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着力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和精准管理,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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