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达18082家

2019-07-02 17:33:56|来源:生活报|编辑:吕丹丹|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长三角异地就医政策了解一下

  截至今年5月底,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达到18082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430家。同去年10月底相比,可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增加3624家。按政策规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和手工报销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执行参保地政策,不同的是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手工报销仍执行参保地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医保部门汇集了跨省就医相对集中的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政策,以便参保人员了解。

  上海市

  对于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外周血管和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使用国产或合资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使用进口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于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骨内固定材料、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材料、门诊用造口袋、脑起搏器,采取最高支付限额纳入报销范围的办法。

  江苏省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统一编码、分类管理,将医疗服务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即参保人员不需先行自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的为甲类;参保人员对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剩下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的为乙类;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为丙类。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允许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或高值耗材)医保支付等级、比例与该医疗服务项目一致,具体的支付标准由各地确定。

  外省人员在江苏省就医发生的乙类部分特殊医用耗材的个人自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即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10%;单个(组)材料费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部分为自费,个人全额自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后的剩余费用由各地按医保规定予以支付。

  浙江省

  “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相对应。属于《省医疗服务目录》内的项目需使用的医用材料,且符合“适用项目”规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省医疗服务目录》内项目范围的,该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某个或某类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额支付,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参保人员使用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由各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全省平均自理比例在5%-20%。(记者 刘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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