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以良法推动善治

2019-04-26 09:02:20|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2018年9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主动审查时发现,某市政府规章《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的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规定,超越了规章的立法权限,法工委发出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废止。经督促,该市政府废止了该规章。

  2018年10月,基于防范化解全省金融风险的实际需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审查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运营管理、退出机制上严格把关,保证了该文件顺利出台。

  这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监督纠错力度的典型事例。

  4月23日下午,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备案审查,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

  紧握预防纠正公权力不当行使的“利器”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在深刻变革的社会大背景下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法律秩序,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公权力不当行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登记、存档,并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分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经过审查,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对收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并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自2009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截至2018年底,备案审查省人民政府规章现行有效78件,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526件;备案审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现行有效41件。报备工作实现常态化,漏报、迟报、瞒报现象基本消除,审查工作稳步推进,基本实现了“有件必备”。

  创制最广泛的备案审查范围

  2018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出台,《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并创制性地将监察委单独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同时,又将“两院”制发的带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件也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履行备案审查法定职权,从而实现了全省13个市(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并在全国首次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备案审查标准。《条例》出台后,各市人大常委会纷纷就报备、审查、纠错、审查建议反馈等专门性问题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了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目前,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范围是全国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最广泛的。

  确保法制统一精神

  近年来,随着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越来越多,立法质量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16年底,黑龙江省12个设区的市全部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热情高涨。

  为确保法制统一精神,使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一致、不抵触,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变被动审查为主动靠前指导,将审查批准关口前移,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重大适当性及立法技术问题提前进行把关指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为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提供基础性保证。目前,共对7件报批法规和决定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和不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情况,采用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提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予以了批准。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新形势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备案审查制度保障了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符合上位法,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黑龙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记者 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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