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持续加大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力度

2019-02-22 10:00:03|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报道(高远):2月21日下午,哈尔滨市政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9月15日起到目前为止,哈尔滨市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从强化责任落实入手,完善组织机构和问责标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了市政府12个部门职责和各区县(市)政府具体职责。在落实省秸秆禁烧奖惩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对区县(市)、乡镇、村、屯的秸秆禁烧问责标准。建立了全市秸秆禁烧市、区县(市)、乡镇、村、屯五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县区级网格18个,乡镇级网格215个,村级网格1971个、屯五级网格9043个,确保任务层层分解到位、责任层层压实到人。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媒体宣传、户外和入户宣传,设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12369),受理秸秆焚烧火点举报。

  哈尔滨市采取强化督查巡查方式,深入推进禁烧工作力度。市政府成立6个市级督查组,对各级网格禁烧工作分别完成了覆盖式督查和派驻督查,累计出动1500余人次,车辆500台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81个。在全市建立区县(市)、乡(镇)、村、屯巡查机制,分级成立禁烧巡查队伍,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巡查。为了进一步消除火点隐患,巡查人员还重点对田间输电线路、农机安全作业、农民田间地头吸烟以及散落的秸秆、枯草、树叶等进行细致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哈尔滨市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控等高技术手段,强化监测处置。哈尔滨市利用卫星遥感影像解译、196架无人机高空作业,全方位监控火点情况;实行秸秆禁烧工作及火点情况日报送、日通报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各村屯都建立起应急灭火队伍和区县(市)、乡镇灭火支援队伍,配齐消防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灭火实战演练,有效提高火点应急处置能力。

  哈尔滨市自去年10月至今共发布8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其中四级(蓝色)预警4次(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至三级(黄色)预警1次)、三级(黄色)预警4次(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至二级(橙色)预警2次)。各级网格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积极采取紧急措施,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避免出现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据了解,截至目前,哈尔滨市共问责91人,分两种情形。按照《哈尔滨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问责实施标准》,市纪委监委对五常市13人予以问责。相关区县(市)纪委监委已问责或拟问责78人,其中,五常市57人,双城区拟问责11人,延寿县拟问责4人,依兰县问责6人。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数据显示,2018年10至12月,有效监测天数91天(2017年同期92天),优良天数86天,同比增加27天;超标5天,同比减少26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6微克/立方米,降幅59.6%;可吸入颗粒物(PM10)6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0微克/立方米,降幅44.6%;二氧化氮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微克/立方米,降幅17.4%;二氧化硫2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微克/立方米,降幅31.2%,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第一。

  今年1月份以来,优良天数同比增加2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继续下降,降幅6.21%。

  据介绍,哈尔滨市将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省相关规定,加强入户宣传,全天侯、全方位开展巡查检查,紧盯地块、秸秆和人。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震慑作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严肃问责。哈尔滨市政府6个督查组和各区县(市)巡查组要继续开展督查检查,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和“两会”期间开展重点督查。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