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安出租车营运标识和设施或罚1万元

2018-11-01 14:59:45|来源:生活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10月31日,《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提交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将是哈尔滨市制定的一部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草案)提出,拟对私自安装专用或类似巡游出租车营运标识和设施的罚款1万元。

  哪些行为属于假冒巡游出租车?

  《规定》(草案)中指出,私自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车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智能服务车载系统等营运标识和设施,都属于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行为。

  如何处罚?

  1.安装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的,暂扣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没收假冒车辆。

  3.私自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并同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违者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草案)还加强对退出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进行管控措施,即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办理车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并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清除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拆除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后,办理车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和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同时规定,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必须提交原车辆处理情况及流向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更新。(记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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