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发布

2018-10-22 16:02:45|来源:生活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我省出台意见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 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地块优先

  10月19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发布,各地禁止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源。

  禁购“无证”商品房

  作为棚改安置房源

  对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确保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的条款和开发商的承诺事项。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分别建设的,合同中应约定开发企业要优先建设棚改安置房部分;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同楼混合建设的,合同中应约定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要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

  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短的市县要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合理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建棚改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要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地选择的购买房源必须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禁止购买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作为棚改安置房源。各地要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改造意愿,对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棚户区地块优先进行改造。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集中建设的棚改项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求学、出行的需要,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等空间融合布局及综合开发利用。

  大城市容积率多层不宜超过1.7,高层不宜超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中心区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区域不低于30%。公用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居住区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每个居住组团至少设置一个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宽度不低于10米、1/3以上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合理配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1∶0.5。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加大地下停车场建设力度。

  要统筹协调棚改安置项目周边环境、绿地空间、道路交通、季节风向、日照需求等因素,灵活布局棚改安置小区建筑。要注重点式和板式住宅相结合,避免简单行列式布局模式,建筑要高低错落有致,多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米。

  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7米

  各地要做好棚改项目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要与棚改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要在棚改项目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棚改项目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优化户型设计,卧室、起居室要满足采光要求。开间宜大于2.7米,进深、开间比例以6∶4为宜,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7米,设计中还应考虑主体建筑与外部连接的无障碍通道。(记者 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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