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报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2018-10-19 08:47:09|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记者从哈尔滨市纪委监委获悉,年初以来,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惩治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突出问题。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日前对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木兰县扶贫办原主任刘明坤滥用职权、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6年,刘明坤任木兰县扶贫办主任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用虚假材料注册成立木兰县惠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等三个专业合作社,违规使用扶贫项目资金820万元。2015年2月和11月,先后2次挪用市扶贫办下拨到县财政扶贫专户的专项扶贫资金98万元,用于偿还木兰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拖欠木兰县某市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质保金,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8年9月,刘明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二、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三辅社区原主任贾立君在办理低保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2012年12月,贾立君在女儿孙某无残疾且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仍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并让时任三辅社区副主任刘少君、刘占娥、庄淑洁、韩利薇等4人分别在该调查表上签字,后经本人签批上报,使孙某最终获得低保资格。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孙某共计领取低保金7631元,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孙某共计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900元。此外,贾立君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8年8月,贾立君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刘少君、刘占娥、庄淑洁等3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韩利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追缴。

  三、阿城区新利街道新农村党支部书记王振海违规插手扶贫工程建设问题。2016年6月,新农村收到其帮扶单位哈尔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贫困户帮扶款10万元。新农村决定用此款先给11户贫困户各发放500元现金用于购买种子化肥,余款用于建设占地4.05亩的3栋大棚,作为产业脱贫项目,无偿提供给贫困户使用。2016年10月,王振海违反相关规定,在未召开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未与村集体签订大棚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违规决定由其本人经营的哈尔滨市某钢构有限公司承建,大棚建成后,将人工费、材料费、其它杂费等共计8.55万元由村财务核销。2018年9月,王振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五常市向阳镇三中村党支部书记邸泽民套取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6年末至2017年初,向阳镇三中村杨某等贫困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建彩钢房等项目支出。邸泽民利用经手采购建筑材料便利条件,通过虚开票据方式,套取杨某等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共计7155元,据为己有。2018年9月,邸泽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返还。

  五、尚志市亮河镇解放村党支部原书记侯宝贵等人虚报冒领救灾款问题。2014年5月,时任解放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侯宝贵决定,以村干部及亲属的名义顶名申领救灾款,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时任村党支部委员刘德臣维修村河堤工程费用。侯宝贵、刘德臣及时任村会计解贞恒,时任村委会委员、妇女主任徐凤梅,时任村党支部委员凌云峰,时任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李长安等6人相继由本人或安排其亲属共计20人顶名申领救灾款合计9000元。救灾款下拨后,以刘德臣本人和他所安排的顶名人员领取的救灾款2000元被刘德臣本人留下,以其他顶名人员领取的救灾款7000元均交由会计解贞恒支付给刘德臣。案发后,侯宝贵将冒领的9000元救灾款上交到亮河镇财政所。此外,侯宝贵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8年8月,侯宝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德臣、解贞恒、徐凤梅、凌云峰、李长安等5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记者 马智博)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