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018-08-30 08:57:50|来源:东北网|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日前,《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一直管理空白的哈市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居民楼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能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并明确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其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也由供水企业负责,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得低于半年一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向用户收取,并定期公布水质检测报告,偷用城市供水最高处5万罚款。

  新建住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条例》要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安防设施、智能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改造方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对用水不能间断或者需要二次加压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设置独立泵房和独立用电计量设施。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用户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城市供水实行用水计量收费,既有住宅,未安装计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定额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住宅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

  此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本次《条例》明确:一是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二是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业主大会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决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的除外。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由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三是计量器具或者给水立管(未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负责。

  此外,既有的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及日常管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方面,由供水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向用户收取。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的,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水质检测结果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住宅或者电梯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未将水质检测情况在住宅或者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偷用城市供水最高处5万罚款

  《条例》规定,将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相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将洗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直接相连接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计量器具周围设置障碍物和占压物,或者阻止、妨碍供水单位查看、检定、更换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洗浴、洗车等非居民用户用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时,其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经营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未配合供水单位设置专用供水管道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时还批准通过了《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三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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