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禁燃区内销售烟花爆竹可追刑责

2018-08-23 10:34:04|来源:生活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禁燃区内销售烟花爆竹可追刑责

  8月21日,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哈尓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决定》指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该《决定》待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禁燃区域

  《决定》明确,哈尔滨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城(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城、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城(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决定》中规定,哈尔滨市大型活动或者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単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城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决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额度调至为上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此外,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决定》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记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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