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2018-08-09 14:24:12|来源:齐齐哈尔新闻网|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原标题: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按照国家住建部和黑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现行的公积金政策做出调整。其中包括产权人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确定、家庭月最高还款额度的确定等内容。新调整政策于8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规定:凡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执行。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申请贷款所购房产的产权人只能是以下人员:借款人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借款人与同一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共有、借款人与第三人共有(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

  据介绍,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申请当月)的20倍确定。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缴存余额为双方账户余额之和。经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具体贷款额度同时根据齐管规【2018】1号文件相关规定综合确定;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理全款购买商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在更名过户前提出申请,需提供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借款人及售房人的银行卡或折(非信用卡);未更名过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双方首付款转账回执或交易明细。家庭月最高还款额度的确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为60%。

  在以上政策实施的同时,取消“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者 胡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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