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种子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8-05-09 08:49:02|来源:东北网|编辑:吕岩|责编:刘征宇

  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制定《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使用者提供转基因农作物、林木种子。31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禁止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对盗取、损毁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条例》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或者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引种未备案,以及未进行区域性试验即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未经审定或者登记,擅自推广和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罚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擅自发布种子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广告费三至五倍的罚款,并没收广告收入。(记者 于燕)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